發(fā)布時間:2008-12-04|發(fā)布者: 大連鹽化集團|欄目:歷代鹽業(yè)
清代東三省食鹽運銷方式淺析
(摘自青海鹽業(yè)網)
食鹽是人們日常生活十必不可缺的食品。在中國封建社會,食鹽歷來是國家專賣商品,所以鹽稅是封建政府最穩(wěn)定、最重要的財政收入之一。歷代封建國家都會制定相應的鹽業(yè)政策對食鹽進行直接或間接地壟斷經營,鹽政問題倍受歷代統(tǒng)治者重視。所謂鹽政:“就是指封建國家憑借政權的超經濟力量,制定鹽業(yè)制度,頒布有關鹽業(yè)的法令、則例,派遣官吏,對鹽業(yè)的生產、流通過程加以干預和控制。”具體來講,歷代封建鹽政主要包括三方面:一是食鹽的管理體制,二是食鹽的運銷政策及其運銷方式,三是鹽務機構及其官員的設置?!?/span>清之鹽法,大率因明制而損益之。”“清代食鹽的管理體制、鹽務機構及官員的設置大致因襲前代,略有變革。而食鹽的運銷方式更改頗為明顯,不但各個朝代有較大差異,就是同一朝代不同的省份、不同的時期,也各有不同。有清一代,不同時期,東二省各省實行的食鹽運鈉方式不盡相同。
《清史稿》卷一二二三《食鹽四·鹽法》指出行鹽方法有七種,即官督商銷、官運商銷、商運商銷、商運民銷、民運民銷、官督民銷,此外還有官運官銷。東三省的運銷方式有官督商銷、官運商銷、官運民銷,官運官銷。其中,奉天實行商運商銷,但還是在政府的監(jiān)督之下進行。因而也可謂之官督商運商銷;吉林省實行官運商銷,宣統(tǒng)二年(1910),始改行官運民銷;黑龍江省則實行官運官銷,輔以官運商銷。雖然各省所實行的銷鹽方式略有差異,但是吉、江兩省均實行官運。下面試對清代東三省食鹽運銷方式分別進行探討。
一、奉天省
“遼鹽行銷奉省全境,吉、江:兩省及西北邊外蒙占地方?!?/span>清初,奉天實行就場征稅的政策,商人需先納稅領票購鹽販運,其運銷方式為商運商銷。但是,此時所征鹽課甚微,康熙中葉,以奉天為發(fā)祥重地,對居民食鹽,“特優(yōu)恤之”。。停止奉天銷引,任百姓自行貿易。此后一百七十余年間,東三省無論產鹽或銷鹽之地,皆不征鹽課,不設鹽官,亦無鹽法。鹽業(yè)處于自由發(fā)展階段,商民自行販賣,這是關內鹽業(yè)貿易中均無的一項優(yōu)惠政策。直到同治六年(1867),將軍都興阿奏辦鹽厘以助軍餉,才結束了這一優(yōu)惠政策。光緒二年(1877),在奉天產鹽各州縣設鹽厘局,開始征收鹽厘,以此為奉天設局管理鹽灘之始。鹽厘局設置以后不斷以各種名目加征鹽稅,但是所征鹽稅仍然不多,其原因在于,奉天濱海鹽灘綿延千余里,散漫無稽;而且,無能的鹽務人員及其丁役疏于管理,并且從中牟利,暗飽私囊,于國課無益;又由于鹽稅過高,商販囤積,抬高鹽價,居民多購買私鹽或受淡食之苦,這樣不僅于民不利,同時也促使了私鹽的興盛。因而,光緒二十八年(1902),盛京將軍增祺等奏,應變通奉天鹽法,試辦督銷局,經獲準后,于次年在田莊臺設奉天官鹽督銷總局,奉鹽實行官督商銷。光緒三十二年(1906).將軍趙爾巽“以督銷局總辦候選道章樾于承辦督事宜不盡得法”’,奏準戶部,裁撤督銷官鹽總局,在奉天設東三省鹽務總局,任命副都統(tǒng)史念祖為總局督辦。此后,奉天食鹽的督銷改歸東三省鹽務總局管理,
官督商銷是指正各產鹽之地的附近城鎮(zhèn)或銷鹽總匯之區(qū)分別設局,然后由鹽務總、分各局依照各地產鹽多寡建置鹽倉,掛牌收買鹽斤,轉發(fā)商販轉運,銷售。商販需納稅領帖,開設鹽棧與鹽店承銷官鹽,不準灘戶與商人私相授受?!?/span>帖”之用途乃是承銷官鹽的憑證,無帖則不準開設。至于距鹽灘較遠的地方可由總局將鹽運往,設局分銷。例如,通江口所設分局就是由總局每年運鹽至此,作為吉、江兩省商人購鹽、轉售之所。山此看來,奉人天之鹽是以官督向銷為主,輔以官運商銷。而且鹽斤無論在灘在局,均屬官鹽。同時為了杜絕官,商舞弊漏課,于鹽產地旁和鹽的行銷之地分別設有“補征局”’,以保證稅收平衡。
經營官鹽銷售的棧商和店商雖然資力不夠雄厚,但仍是奉天銷售官鹽的主體:因而,光緒三十二年(1906),對鹽棧、鹽店的開設制定了章程,概述如下:
1鹽棧與鹽店非領有本總局官帖不準開設;
2.鹽棧需在指定屯鹽門岸開設,準其囤積鹽斤,轉運他處或行銷本地;鹽店只準就地行銷,不得轉運,以示區(qū)別;
3.棧帖每年納稅銀三十兩,店帖每年納稅銀十兩,其帖一年一換(光緒三十四年(1908)始,換帖改以半年為限),只繳正稅,別無他費,商人領帖需先繳稅銀,并開列字號,坐落姓名,呈由各補征局轉請本總局頒給;
4.應繳帖稅內,準該補征局坐扣一成經費,不得額外再有需索,如違,準而人告發(fā)、
這些規(guī)定基本上都貫徹到了官督商銷的實際活動之中,奉天食鹽實行官督商銷的方式,不僅化散為整.化私為官,而且也體現了鹽稅制度的重大改革;雖然此項運銷方式是在政府督辦之下進行的。但是商人在購人官鹽之后,政府并未完全抑商,商人事有充分的銷售權利,政府只是假借商人之手間接壟斷經營鹽業(yè),政府與商人均可獲取穩(wěn)定的鹽利收入。而且,官鹽鹽價與鹽厘較低,百姓可自愿購買。鹽商之間可以相互制約,以免商入囤積、抬價,岡此也在一定程度上杜絕了私鹽的侵灌:
二、吉林省
《清鹽法志》卷四二《東三省四·運銷㈠二·官運》載:“吉、江(吉林,黑龍江)兩省行鹽,初與奉天同為商運?!敝饕啃∩獭⑿∝湹惯\,無鹽稅、鹽法,惟有入境之鹽抽收“鹽捐”。東三省鹽商與內地各省鹽商不可比擬。無專商、大賈,只有一些散商,其商力微?。疅o力運輸遠道之鹽。而鹽的轉運費頗高,致使吉、江兩省官鹽價奇昂,居民無力購買。同時又有外私充斥,“吉則有南滿鐵道日鹽輸入之孔道,江則有海參崴大宗外鹽之侵灌、”其鹽質都較好,且鹽價低廉,百姓喜歡購買。因而,私鹽盛行,奉鹽滯銷,稅厘大減,影響了國家財政收入。
因此,為充商銷之不足,杜外私之侵灌,便民裕課,清政府于光緒三十四年(1908)決定,吉、江兩省改行官運,“由東三省鹽務總局督辦陸宗輿,總辦楊毓璋,會同吉省度支司陳玉鱗,江省道員徐鼎霖議定官運章程,”吉、江兩省各設分局一所,試辦官運。自開辦官運起,一律禁止商運,兩省運鹽皆由鹽務總局隨時發(fā)給運票,并按照運鹽斤數分四季繳納課銀。東三省所運官鹽與引票不得相離,即吉、江兩省運鹽需由“總局刊刷三聯票單,編列號,次蓋總局關防,次鈐督銷局關防,轉發(fā)各分局,隨時填給商販收執(zhí),票內注明商販姓名,裝鹽月日,一車一票”。
自官運開辦起,吉林省運銷方式主要有官運商銷、官運民銷兩種。其中,官運而銷是貫穿始終的,而官運民銷則實行于宣統(tǒng)二年(1910)。
所謂官運商銷,就是指官府經營食鹽的采購、轉運,銷售則委之商販,并且大多設局辦運。官運商銷是清政府為了適應東三省的食鹽銷售而采取的重要流通措施。其概況如下:
首先,在吉林設立占林全省官運總局,由木署司督辦,而省外各局統(tǒng)稱為官運分局,分局總辦則由總局指派,全歸總局管理。分局內其他工作人員皆由分局自己擬定,上報總局核準。為了便于存儲,于長春設立儲鹽總倉,省內其他各地設分倉。吉林官鹽采購方式是于營口設立采運局一所,儲鹽倉一所,用于采鹽、儲鹽、裝運等事宜,由采運委員辦理。官鹽起運以前,需由吉林官運總局向東三省鹽務總局清領運票,發(fā)給采運委員持票裝船,鹽斤運票不得相離。東三省鹽務總局所給運票運鹽到長春,是為初運。由長春局截取票角后轉運各地,名為轉運,須由吉省總局發(fā)給自制的運照,以免混淆,同時,為了堵截私鹽,于吉省要隘之地設立緝私局,歸總局節(jié)制。各地方官員皆有協助緝私之責。
其次,官鹽運到各局,由各局分別招商領銷。承銷官鹽的省城和省外的店鋪分別由總局、分局發(fā)給銷售執(zhí)照,官鹽店不得暗中買賣私鹽。官鹽價格須視各地具體情形隨時核定,而鹽商售鹽之價也需隨時匯報總局,不得過于昂貴,以免堵塞銷路,影響稅課征收。
吉省開辦官運以后,由于官鹽價廉、色凈,居民爭相購食,銷路甚旺,賺取了數百年間未見之利,成效顯著。光緒三十四年(1908),以吉林幅員遼闊,再次續(xù)訂吉林官運章程,添沒分局,以資推廣食鹽銷路,增加課額收入。
實行官運解決于商力不足以運輸遠道的弊病,同時也促進了交通的進步。官運商銷在政府與鹽商之間建立起一種相互依存的關系,他們同是受益者。一方面鹽商通過封建政府實行的榷鹽法從小牟利,賺取豐厚的壟斷利潤;另—方面,清政府通過對鹽商征收鹽稅來增加封建國家的財政收入。正如韓愈所說:“國家榷鹽,糶與商人,向人納榷,糶與百姓,則是天下百姓,無貧富貴賤,皆以輸錢于官矣?!?/span>
但是,鹽商專賣特權溝通廠官商賄結,權錢交易的渠道。困此,這種方式行之日久,弊端漸滋,商人開始壟斷居奇,抬高鹽價,或短秤或摻合沙土,又由于岸商售鹽不得越岸、百姓購鹽不得越界,于民不利,而且長此以往.官鹽滯銷,征稅無多。為了便民暢銷,清政府于宣統(tǒng)二年(1910)另擬吉林官運民銷章程,改吉林省運銷方式為官運民銷。裁撤總商、官立門市及子店,“擇適中扼要之處建設分倉,無論通行大邑及一鎮(zhèn)一村大小鋪戶咸準領鹽售賣”。皆不受疆界、引岸限制。
實行官運民銷是東三省食鹽運銷的一個重要變革,以剔弊裕課為宗旨,百姓可以就近購食,化除了總而壟斷居奇的弊端,杜絕了鄰私與外私的侵越。
三、黑龍江省
光緒三十四年(1908),黑龍江省食鹽實行官運,其原因與吉林省略同。而行銷方式先為官運商銷,宣統(tǒng)元年(1909)改力官運官銷,
1、官運商銷
首先,江省官鹽總局設于呼蘭,由督撫擔任總辦一職。采運—項與吉林省相同.在營口設立采運專局一所、儲鹽倉廠一所,派員駐辦經理購鹽、儲鹽、裝運及領發(fā)運票等事、“江省運鹽首先由東三省鹽務總局制定特別運票發(fā)交給各鹽厘局,由駐營采運專局向鹽厘局領票裝運,”規(guī)定此票只準直接運到江省,不可中途起卸,于巴顏海倫等地各設頭等分銷局—所,木蘭,璦琿等地各設二等分銷局一所,于肇州、上集廠等地各設三等分銷局一所。此外,安達廳等地或派司事前往辦理,或是有商鋪代售、為了便于官鹽分運起見,于哈爾濱設儲鹽總倉一所,各分銷局內各附設分倉一所。同時,于長春、哈爾濱、昂昂溪三處分別設有轉運局和緝私局。其次,各局分銷鹽斤皆由總局統(tǒng)一置備自秤,分局不得擅用私秤。各局分銷鹽斤。其鹽價隨時由總局核定,并需制定價版出示局門之上各局銷鹽之數需按月上報總局。江省之鹽多由官府所分銷局直按銷售于民,這與吉林多以商銷為主的方式略有差異,未設官局之處。可由商人領照購鹽進行銷售。由此可見,此時江省雖然名為官運商銷,實質已是以官運官銷為主。
2.官運官銷
清代前期,官運官銷曾實行廠云南、兩廣、兩浙、福建等鹽區(qū)的全部或部分銷區(qū),宣統(tǒng)元年(1909).“江省食鹽統(tǒng)歸官運官銷,總局設于省城,管理全省官鹽運銷事務”。大賚、大通、湯原等地各設分銷局。以便民食。同時,此三局兼有緝私之枚。其主要銷售方式是:官鹽售價由總局核定,分銷局一律照辦、商號承銷官鹽必須由本地商會或殷實商人作保,并上報與總局發(fā)給商人牌照,作為官鹽店開設的憑證。商號承領官鹽由總局刊刻三聯執(zhí)照頒發(fā)各分銷局,隨時填發(fā)所有商號名稱、承領鹽斤數及加給斤數和鹽價數目,鹽店將官鹽運往營業(yè)之地,皆要在執(zhí)照內將運往地名注明清楚,不得私運。百姓有購鹽至五斤或以上者,鹽店應填寫鹽單一張,將購買人姓名、住址,購頭斤數注明清楚,以便核查。
可見,實行官運官銷,不僅置商人于固定的框架之中,連普通百姓食鹽也被束縛。官運官銷形式,完全是政府對食鹽專賣體制的充分體現。是徹底的抑商措施,在這種體制下,政府完全把商人納入到了自己的官營商業(yè)體制之中,幾乎壟斷了全部的利潤。雖然確保了國家的鹽利收入,但是商人卻獲利極少,使得銷售者完全沒有積極性可言。
雖然清政府制定的每一項鹽法都是以自身利益為主。以保證國家財政收入人初衷。但是,清代對東三省制定的食鹽運銷方式不僅打擊了私鹽侵灌,保證了稅課收入,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促進了東三省鹽業(yè)經濟的發(fā)展。因此,清代東三省的運銷方式是為適應東三省具體情況而制定的鹽業(yè)政策,反映了清政府因時、因地而制宜的決策思想,適應了東三省的社會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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